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大连落户新政策)

一、大连落户新政策

大连落户新政策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那么,如何在大连买房落户,一直都是在大连生活工作的外地人员非常关心的话题。那么,在大连买房落户的话,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又有哪些重要的方式呢?关于大连落户新政策的问题,小编也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接下来,就跟着小编来看一看相关的内容。

大连落户新政策

大连落户新政策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首先,我们应该来看一下大连行政区域是如何划分的问题。大连市的行政区域划可以分为3个户籍管理区,也就是主城区、新市区还有新区。主城区一般包括:中山区、西岗区还有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以及旅顺口区。新市区可以包括:金州新区、保税区还有普湾新区。其他的地区一般是新区。大连的户籍准入条件还有以下的5种方式。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一般有这些。购房落户也是大家为关心的落户的方式,符合下列的购买房屋条件之一,同时具有完全的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以及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在3年内不可以交易、抵押)。主城区购房还需要关注这些问题。第一,如果是在我市有合法的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同时在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可以达到70平米或者是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第二,如果是在我市有合法的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可以除外),如果说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者是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可以达到70平米。如果说是新市区购房的话,也是非常关键的。如果说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以及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者是存量房,单套的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者是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的。其他的需满足的条件也是非常关键的。如果说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者是存量房,如果说是购买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的稳定住所,也是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如果说是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一般来说,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可以除外的人员,其中的常住户口5年内不可以迁入中山区、西岗区还有沙河口区以及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如果是共同购房的,(一般购房时即为夫妻可以除外)、还有一些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一些直系亲属出资是可以除外的)不可以办理落户。

大连落户新政策注意事项

大连落户新政策注意事项又有哪些呢?如果是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还有单套公建,都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是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的(也可以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者是同为存量房)。购买公建房落户的,也是需要提供本人或者是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只要是符合上述的准入条件的购房人员,都是可以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也是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市还有县公安(分)局进行审批的。一些符合下列的投靠条件之一,同时被投靠人也是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也是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大连落户新政策的内容就是这些,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二、想把金州户口落到大连市内,怎么办理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办理步骤:

一、户口迁出。

1、携带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2、到金州当地派出所开据介绍信,领取迁出表格,申请迁出户口。

二、户口迁入。

1、向大连市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户口;

3、、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大连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4、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5、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6、持迁移证、身份证去大连派出所入户。

扩展资料: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三、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户籍问题管理,大连市公安局制定了户籍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201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第五条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我市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第六条我市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的连续年限。

第十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户籍迁入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或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户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的通知》(大政发〔2004〕95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2006〕57号)、《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大政发〔2011〕76号)等文件以及《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大政办发〔1996〕139号)、《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大政发〔2004〕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大政发〔2007〕98号)等文件中有关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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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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